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时间:2024-01-01 15:12:51 推荐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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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最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三条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治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

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实行要紧领导负责的目标治理责任制度。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算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打算生育工作和与打算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

7、工会、共青团、妇联、打算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

8、第五条实行打算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公民实行打算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0、夫妻双方在实行打算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11、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的需要。

12、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应当赋予重点扶持。

13、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打算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治理。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经费。

16、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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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