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时期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1月21日对外发布公告称,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时期有关税收政策。
公告称,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公告还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来源:中证网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