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建“吃瓜”群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法院判了→
我不过拉了个群隐私视频不是我发的大伙儿都在转,我不过看看热闹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把网络吃瓜当成玩笑,却不知建群无论、未核实就转发,都可能让自己背上侵权的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一名高中生因建立吃瓜群并放任群成员传播同学隐私视频,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律师费等共计2.4万余元。
建群吃瓜,同学隐私被疯传
小王与小李均系高中同班同学。一天,小王从小张(已另案处理)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特意建立微信群,并邀请小张等人入群吃瓜。
随后,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随后,群内部分成员(已另案处理)又将相关内容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
短时刻内,小李的隐私在校园内大范围扩散。面对同学的议论和围观,小李逐渐陷入焦虑、抑郁,开始同意心理、针灸治疗,最终无奈转学。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明知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且在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尽管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作为群聊群主,其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治理义务。小王的行为已超出普通围观起哄范畴,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据此,北京四中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
放任传播,群主同样构成侵权
北京四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晋东同意记者采访。
一些人认为,群主不过聊天群的建立者,并非具体信息发布者,于是群内成员发布的信息与己无关。但实际上群主并非群组的单纯建立者,并且也是群组网络秩序的治理者。主审该案的北京四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晋东庭后表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治理规定》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治理者应当履行群组治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杨晋东讲,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推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应仅以其是否直截了当实施上传、发布等形式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其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作用及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促成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行为人经过组织、引导、放任等方式,使侵权信息得以传播的,应依照其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精神损害,涉未成年人将适度提高
对于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杨晋东解释称,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关键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依照相关司法指引,审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应充分思考其身心特点,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法官表示,普通而言,能够从三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看侵权内容是否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或具有人格羞辱性质的信息,此类内容更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持续性心理压力,如隐私视频、私密照片、侮辱性言论等;
二是看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刻,尤其是在校园日子中传播时,更容易形成持续性传播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标签化评论;
三是看侵权行为是否差不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日子、心理健康等产生实质妨碍,例如浮现焦虑、抑郁、厌学等事情。
真正让受害人陷入痛苦的,往往不是最初的视频传播行为,而是后续持续不断地围观、讨论和扩散。杨晋东提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吃瓜起哄为名传播未成年人隐私。
关于未成年人而言,应树立正确网络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不随意传播、围观、评论他人隐私信息,不将他人的痛苦当成吃瓜的对象;关于家长而言,不能只关注小孩的学习成绩,更应关注小孩的网络行为,及时引导小孩形成正确用网观念;关于学校而言,应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和健全的人格教育,完善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的发现、干预和心理疏导机制,防止校园网络凌辱行为进一步蔓延、滋生、扩散。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赵赫 刘津宁
来源:中国娱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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