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小时=旷工半天 职员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法院判了
2020年9月,上海某公司职员吴某因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被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认定为严重旷工,并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依照公司规定,职员迟到或早退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则视为旷工一天;若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旷工的本质应是指劳动者在未经批准的事情下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将较短时刻的迟到或早退直截了当等同于旷工半天或一天的做法,与客观事实不符,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指出,依照公司提供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判令公司向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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