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_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涉事学校回应

时间:2024-10-15 16:13:46 推荐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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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涉事学校回应

近期,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一所学校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6岁女孩在校内遭到了一名小学六年级男同学开水意外浇洒,造成了面部、胸部及大腿的二级烫伤,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针对此事,10月13日,教育部门和涉校治理层向媒体表示,这起事故被定性为一次“不慎的玩笑”,而非故意伤害。但是,受伤女孩的父亲丘先生公开表达了不满,认为将这样严重的凌辱行为简单定义为玩笑,显示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丘先生还指出,警方已告知家属,男孩的行为是故意为之。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的冯春润副局长解释,据初步调查,该男生的行为是即兴而并非预谋的,并且学校饮水机因技术故障导致水温过高,也是事故的一个因素,学校对此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监管责任。

丘先生随后对媒体表示,不认同官方对于“即兴玩笑”的讲法。目前,乳城派出所正就此事究竟是意外依然有意伤害进行深入调查。

法律专家付建律师强调,学校应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如学生在校期间遭遇伤害,且学校治理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案例中,学校不仅在安全治理上可能有所缺失,而且在紧急救治反应上的迟缓也表明其存在过错。并且,由于直饮水机治理不善造成的高温水伤人,学校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即使11岁的男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仍需对受害女童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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